公司法定代表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1-06-29 浏览次数: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也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集团简介:
成立19年以来,登尼特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了分公司:香港,北京,雄安(办理中),上海,广州,深圳,东莞,海南,成都,义乌,厦门,泉州,南昌,霍尔果斯.......
主要业务:财税规划、代理记账、年审年报、公司注册、货仓供应、公司变更、公司转让、公司注销、企业VI基础及应用设计、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转让、专利转让、贷款服务、投融配对、股权规划、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协议、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银行账户办理、香港1~9号交易牌照,服务经营者牌照(MSO)、放债人牌照、香港海外监管牌照、经纪人牌照、投资移民、快速护照、签证。
如有咨询,欢迎随时联络登尼特资本运营服务:
- 上一篇:成功创业需要哪些条件
- 下一篇:香港公司的nc1文件包括哪些?